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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

金陵科技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

供稿: | 发表日期:2018-10-21 21:34:41 |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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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陵 科 技 学 院 文 件
金院字〔2016〕77 号
关于修订印发《金陵科技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金陵科技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已重新修订,
并经 2016 年 4 月 26 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金陵科技学院
2016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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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科技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
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
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依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本科(含专转本、
专升本、对口单招)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
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
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
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
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
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
前提下组织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
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并报请主管领导同意,不得
聘用在校学生工作。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
定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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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勤工助学
工作,负责协调学校有关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
作,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筹措经费,确定校内勤工助学专
项资金的额度(校财务处列入预算、加强管理),不断完善学生
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审批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研究解决
涉及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各类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
导下,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
具体包括:
(一)汇总并会同有关部门初步审核确定校内各单位申报的
勤工助学岗位,并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协调校内各
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
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
开拓校外正规勤工助学的渠道,适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
纳入学校管理。
(三)通过网络、宣传栏等多种途径及时在全校范围内发布经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的勤工助学岗位。接受学生参加
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监督和审核各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督促各用人单位主要录用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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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
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
管理工作。
(五)协助用人单位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
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进行教育和处理。
(七)负责开发和维护学校勤工助学管理系统,推动勤工助学
管理工作信息化,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校学生资助工作
领导小组的领导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指导下,具体做好以下工
作:
(一)对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进行审核,并根据用人单位
的用工要求,积极推荐勤工助学学生。
(二)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
确的劳动观。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审批与设立
第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是指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
有关部门初步审核并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的
校园劳动岗位,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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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室助理、图书馆助理和后勤服务为主。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应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
供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条 学校所设勤工助学岗位要求安全、无毒、无害,在
学生能力范围内,禁止学生参加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
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它不适合学生承担的
工作。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类型可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
位两种。
(一)固定岗位指按一定审批程序设立的持续一个学期以上
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岗位职责和用工时间
相对固定。固定岗位由校内各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
情况,集中申报用工计划,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初
步审核并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设立,除寒暑假
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以外,其他固定岗位设立有效期一般为一年。
(二)临时岗位是指短期性质的,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
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申报用工计
划,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初步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
审批同意后设立,岗位设立有效期应事先约定。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二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
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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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我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应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或相关
的证明文件,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经审核批准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各学院推荐适合用人单位
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在校团委的指导下组织的校外
勤工助学活动,需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必须是安全、无毒、无害、适
合学生从事的岗位。
第五章 勤工助学岗位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上岗的学生必须是学有余力,身体健
康、能较好完成相关工作的学生,主要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以不影响学业为前提,原
则上每周不超过 8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
第十八条 各学院应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及岗
位要求,向用人单位推荐学生。
第十九条 各用人单位应根据审批后的勤工助学岗位,参考
学院的推荐意见及学生的实际情况录用学生。
第二十条 学生上岗前,用人单位必须对其进行安全、技术、
岗位职责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短期培训。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组织学生勤工助学时,要尊重、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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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学生,注重对学生的思想教育,给学生安排的工作不得占用学
生的正常上课时间。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要按用人单位的规定
和要求进行。被聘用学生如要辞去勤工助学工作,必须提前一周
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学生要处理好勤工助学活动与学习的关系。在
校期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只能在课余和假期,不得旷课。参加
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本学期内有两门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不
能参加下学期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对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学生工
作处(部)制定了《金陵科技学院勤工助学协议书》。学生上岗前
须和用人单位签订该协议,明确学生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及权利。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标准根据不同岗位的技术
要求、劳动强度确定,一般为每小时 10-12 元。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
其劳动报酬从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
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
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用人单位根据审定的岗位酬金标准和
学生劳动情况,按学期做好学生勤工助学考核和酬金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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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结果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
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由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二十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统一由校财务处打入学生
银行卡中。
第二十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原则上不应低于南京
市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
学生三方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三十条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校外
用人单位按照协议支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的,校内各用人单位
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监督
协议的实施。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
心在经学校授权后,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
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
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内容主要包括:学校、
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
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第三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
外伤害事故,由协议各方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
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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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不服从管理、劳动验收
不合格或不按规定工作的学生,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其勤工助学活
动,并酌情扣发或不发劳动报酬,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因非工作原因损坏劳
动工具或公物的,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生工作部
(处)负责解释。原《金陵科技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
行)》(金院字[2007]98 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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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科技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 年 6 月 1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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