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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

关于修订印发《金陵科技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供稿: | 发表日期:2018-10-21 21:32:25 |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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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院字„2018‟181 号
各单位、部门:
《金陵科技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已重新修订,并经 2018 年 7
月 16 日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
并遵照执行。
金陵科技学院
2018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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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
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教学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
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
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
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
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附
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经请
假或者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
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
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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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
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
取要求。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
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
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校医务室认
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暂不予注
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自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
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
向学校招生部门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
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
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新生可在退役后两年内于学
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部门提交入学申请。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缴纳学
费后办理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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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按学校规定办理缴费手续或
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其成绩不予认可。
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及以上不注册的,参照本规
定第四十五条第四款按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课程与学分
第五条 全日制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特殊专业除外),学
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允许学生参照标准学制延长学习期限
或分阶段完成学业。具有学籍时间的弹性修业年限最长为八年
(特殊专业除外),累计实际在校修业时间最长为六年。学生在
规定年限内修满学分,其他考核合格,达到毕业条件者,准予与
当年毕业生同时办理毕业手续。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设臵的课程分为两大类:必修课和
选修课。
(一)必修课: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必须修读和掌握的基本理论、
基本知识、基本能力的课程和环节。
(二)选修课:
1.专业选修课:指为加深专业基础和拓宽专业能力而开设的
课程,一般由本专业开出。
2.公共选修课:指为扩大学生知识面而开设的课程,学校认
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其他专业的专业课也可列为此种选修课。
学生在校期间应修满10学分公共选修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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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所有必修课以及选
修课的学习。除此之外,学生在校期间应修满第二课堂学分10学
分,具体要求详见《金陵科技学院学生第二课堂成绩认证办法》。
第七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模式,学生在毕业时必须完成
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实行学分制后,学费收取按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八条 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上课时数为标准,每16个
学时为1个学分。
实践性教学环节,如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实习、
社会实践和军事技能训练等课程,集中进行的,以每周1个学分
计,分散进行的,以每20个学时计1个学分。学分应当取小数点
后一位的“0”或者“5”值。计算学分的课程均应当通过考核,
成绩合格方能取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合格,则不能取得学分。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九条 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
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对通过补考、重修获
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并归入学籍档案。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
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
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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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取
百分制记分;实践教学环节、课程设计、毕业论文等成绩可以用
百分制计分,也可以用优秀(A)、良好(B)、中等(C)、及
格(D)、不及格(E)五级计分制计分。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评分按课程考核标准确定。任课教师应
当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二条 凡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
分;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
或申请缓考获得批准的学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一次补考。补考
不合格的课程,应予重修。
第十三条 学分制采用绩点制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平均学
分绩点是学生奖学金评定的重要依据。
(一)课程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为:
百分制成绩 绩 点
95—100 4.5
90—94 4.0
85—89 3.5
80—84 3.0
75—79 2.5
70—74 2.0
65—69 1.5
60—64 1.0
0—59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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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计分制成绩 折合百分制成绩 绩 点
优秀(A) 95 4.5
良好(B) 85 3.5
中等(C) 75 2.5
及格(D) 65 1.5
不及格(E) 55 0
(二)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
点。以学生某一时间范围内(一般按学期、学年、在校期间)所
学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
即得该生平均学分绩点,即:
平均学分绩点
Σ 绩点计算范围内某门课程的学分 该课程的绩点数)
Σ绩点计算范围内课程的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可记载到小数点后一位数,小数点后的第二位
四舍五入。
(三)补考课程通过,成绩以合格计,绩点按1.0计算。
(四)重修课程按实际考核成绩重新评定,相应课程以取得的
最高成绩计算课程绩点,并计入平均学分绩点。
第十四条 分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学期学完的一门课程,每学
期各作为一门独立课程进行考核的,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
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
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如因身体情况不宜参
加正常体育课者,经校医务室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所
在学院院长审核同意,公共基础课教学部主任批准,可安排上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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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体育课,或参加力所能及的体育活动,并进行相应的考核,方
可取得该课程的成绩。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校际交流,在境内外高校取
得的课程成绩与学分按江苏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或校际交流协议,
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
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旷课、缓考和旷考的处理办法: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
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
该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以“取消考试资格”记录;在抽查考勤
情况下,三次抽查无故未到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
课程成绩以“取消考试资格”记录。
(二)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前向
所在学院提出缓考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有校医务室证明),经
批准后方能生效,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缓考”。缓考课程的
考试随补考同卷进行。缓考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缓考不合格或
未参加者应申请重修。
(三)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按时完成答卷。
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不交卷者,视为旷考,该次成绩以“旷
考”记录。
(四)学生被取消考试资格或者旷考的课程,不安排正常补考。
如本人写出深刻检查,经所在学院院长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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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八条 对认定为考试违纪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取消
考试资格”记录;对考试作弊的,该课程成绩以“作弊”记录,
并不予正常参加补考。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具体处理办法参见学校另行制定的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经教育,
表现较好者,一学期后方可给予重修机会。
第四章 免修与重修
第十九条 学生如已掌握了某门课程,由学生本人在选课前
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本人自学该课程的材料,经任课教师同
意及学生所在学院院长批准,参加该课程的免修考核。免修考核
课程的成绩低于85分以下者,不得免修。申请免修的专业课程累
计不得超过该类课程学分的1/4。
下列课程及实践环节不得申请免修:政治理论课、时事政治
学习、生产劳动、军事技能训练、体育、实验、实习及其他实践
教学环节不得免修。参军退役入学或复学的学生可免修体育、军
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等课程。
学生获准免修后,可另选其他课程学习。另选其他课程学习,
应在免修考试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办理相关选课手续。未准免修者,
应根据教学安排参加课程学习。
第二十条 学生首次修读的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或已通过
考核但本人对成绩不满意,可给予补考或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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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修课程不合格,可参加学校组织的一次补考,补考不
合格者必须重修。专业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可参加学校组织的
一次补考,补考不合格的,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其他课程。公
共选修课不安排补考,但允许学生免费再选修一次相同或同类课
程。
(二)已通过考核但本人对成绩不满意的,可再行重修。
(三)为保证学习质量,学生每一学期重修的课程数应有所限
制,一般每学期重修课程不超过3门。
第二十一条 重修的组织管理、学习方式等应遵行学校另行
制定的重修管理办法。重修需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五章 主修与辅修制
第二十二条 为培养一专多能的复合型本科人才,实行主、
辅修制度。本科生在校期间,允许各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
以上的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学习任务的同时,选修另一专业作为
辅修专业。
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必须跨学科修读。
第二十三条 选修辅修专业应当填写《修读辅修专业申请
表》,由所在学院院长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方能取得某辅
修专业修读资格。
取得修读某辅修专业资格的学生每学期应当按规定办理注
册手续,并按学分缴纳修读课程的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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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课程,一般从二年级开始。
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规定学分并取得毕业资格的四年内,按人才
培养方案修满辅修专业主要课程30学分以上,即完成该辅修专业
的学习,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写实性结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未修够辅修专业总学分的学生,取消其辅修资
格。所得辅修学分,可以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学分。对因未修
够主修专业学分而未能毕业的学生,无论其是否修够辅修专业学
分,均取消辅修资格。辅修课程不合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
第六章 转专业、转学、借读及访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
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成绩优秀的一年级升二年级学生。
(二)自愿参加与中科院软件所合作的卓越工程师培养项目、
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等特色办学项目并通过项目遴选的学生。
(三)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
专长的,并符合学校转专业相关规定的二年级升三年级学生。
(四)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的学生。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
(应提供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无法继续完成原专业学习任务
的学生;或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学生(不含隐瞒
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
病历和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学校其他专业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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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学习者。
(五)退役复学的学生。在校期间参军入伍,退役复学的学生
可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要求提出转专业申请。
(六)休学创业的学生。在校期间休学创业的学生,复学后可
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二十七条 对于符合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条件需要转专业
的学生,可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
接受转专业考核,学校审批。
对于符合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条件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书
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选拔考试。
对于通过选拔进入与中科院软件所合作的卓越工程师培养项目、
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等特色办学项目学习的学生,学校按规定办理
转专业手续,学生转入特色办学项目所在学院对应专业学习。
对于符合第二十六条第三至六款条件需要转专业的学生,由
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接受转入学院考核同意,学校审批。
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单中,接受学
院应当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对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
的类别及学分进行认定和转换。学生转专业后,专业学费和学分
学费按转入专业执行。
转专业具体要求详见学校另行制定的《金陵科技学院学生转
专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学生一般转入同年级。但当原专业与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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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专业培养方案差异较大,且补修课程门次或补修学分较多时
(理工类20学分及以上,文科类25学分及以上),必须降年级学
习;或经本人申请、接受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也可转入
低一年级。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转专业:
(一)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如定向生、
中外合作专业学生等);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
学生(如专转本、五年一贯制专转本、对口单招、高职与本科“3+2”
分段培养、中职与本科“3+4”分段培养等)。
(二)艺术类专业不能转入普通类专业;文科学生不能转入仅
招收理科学生的专业。
(三)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的。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五)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且处分未解除者。
(六)已达到退学程度,按规定应当予以退学的。
(七)已有一次转学、转专业经历的。
(八)不符合第二十六条第(二)、(三)、(四)、(五)、
(六)款条件的大学二年级学生。
第三十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
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办理转学手续的程序和要求按江苏省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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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厅相关文件执行。学生申请转学时应当由本人填写《转学申请
表》,家长签字,并附足以说明转学理由的有关证明材料,所在
学院院长审核同意,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学校对拟转学学生相关
信息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
由学校报送江苏省教育厅审批后,方可转出。其他高校学生要求
转学到学校就读,则按上述办法反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
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 在我校已取得档案学籍和在读学籍且符合下
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到外校借读: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生理缺陷不宜在我校学习,
或确系水土不服,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我校学习,
但尚能在其他院校或地区学习者。
(二)经学校调查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借读无法
继续学习者。
(三)根据我校与学分互认学校签订的协议,所学专业可以跨
校借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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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借读学校应完成我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
取得必修课学分;在借读学校取得的其他课程成绩,可转入我校
的选修课学分。
学生借读时间为1年或多年,借读期间应按照所在专业的收
费标准缴纳学费。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办理借读。
第三十四条 我校与层次相当或高于我校层次的学校签订
跨校学分互认协议,所修学分予以认可。优秀学生可以申请到高
一层次学校或国外高校访学。访学时间根据对方高校与我校协议
确定。申请手续按到校外借读程序办理,我校认可对方高校的学
分。
第三十五条 取得在读学籍的学生,可以申请到我校合作学
校进行访学,经个人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同意、学校批准后,
在合作学校取得的学分经我校确认后予以认可。
第三十六条 到国内高校或国外高校访学的学生根据所修
课程的内容,与我校必修课程相同或相近的课程,按我校必修课
认定;我校无相应课程的专业课按专业选修课程认定;非专业课
程按公共选修课认定。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校医务室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
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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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需要休学创业、到国际组织实习或其他特殊原因,本人
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
可以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四年。学生到国际组织实习,
休学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休学的时间计入弹性学习年限内。
第三十九条 因病因故休学的学生,应当由本人填写《休学
申请表》(附证明文件和成绩表,因病休学者须经校医务室签署
意见),经所在学院院长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以办理休学手
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四十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
得参加课程考核。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入伍前应当持相关材料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四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应当在复学当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
申请复学,填写《复学申请表》,经所在学院院长审核同意后,
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由校医务室认可的二
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
复学。
(三)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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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该专业的下一年级未招生,可以由所在学院根据情况提出意见,
经教务处批准,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如本人不同意,可以按退
学办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
消其复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或休
学期间,如进入其他院校修读,则作自动放弃学校学籍论。
第八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一学期不合格课程学分数≥12个学分或
累计不合格课程学分数≥20个学分,由学校给予学业警示,期限
为一年;学业警示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家长(或监护人)
以及所在学院,并予以通报。
学业警示期满仍未达到学校要求应予以退学的学生,如学生
有强烈的学习愿望,可向学校申请退学试读,申请退学试读的学
生应向学校提交经家长(或监护人)和所在学院认可并签署意见
的书面申请书,同时附详细可行的补课修读计划。学生申请经教
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后发文执行。
退学试读期一般为一年,退学试读必须编入同一专业下一年
级学习。
学生在退学试读期间,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加强监管。学
生在试读期间发生任何违纪行为的,立即取消试读资格,责令退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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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不论何种原因,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在籍学习年限的。
(二)学业警示期满仍未达到要求且申请退学试读未获批准
的。
(三)退学试读期满仍未达到要求的。
(四)一学期内旷课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或未经批准连续
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休学期满,既不复学又不申请延长休学期,或虽申请延
长休学期,但未得到批准,仍不复学者。
(六)经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七)经过校医务室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
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九)按照学校其他规定应予退学的。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
关材料,院长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本人申请退学的除外)。被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
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学校相关规定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
日起两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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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不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退学学生材料由学校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退
学的学生,不得重新取得学籍。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九条 学院应当对毕业班学生进行毕业和学位授予
资格的审核。
(一)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
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
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二)学生提前取得规定学分者,经所属二级学院审定,允许
提前做毕业论文(设计),可申请提前毕业,证书注册手续随同
当年正常毕业生办理。
(三)学生毕业后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
第五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
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所获得的学分数超过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数90%的,
可作结业处理,也可于应毕业的当年根据学校安排的时间申请延
长在校学习时间或申请重修,按规定缴纳学分学费。修满学分后
按规定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如符合授予学
位的有关规定,可补发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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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等),在籍
学习时间不得超过8年(特殊专业除外)。对学满一年以上的退
学学生,作肄业处理,不予换发结业证书或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由各学院对本院的毕业生逐个审核其学习成
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经
各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讨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
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动,经教育仍
坚持不改者。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三)有考试作弊行为者。
(四)英语和计算机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的相关要求。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应授予学位者。
第五十二条 毕业证书(含辅修专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结
业证书的发放,每年6月份进行,补授工作于12月份进行。学校
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
书、学位证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学
位证书信息报江苏省教育厅注册。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
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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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
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证明书的费用自理。
第五十四条 学生结业离校后在弹性学制年限内经本人申
请、学校同意,可以返校重修以前不合格的课程或另选其他课程,
修满规定的学分,重新申请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未能获得学士
学位的结业离校学生在弹性学制年限内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
可以返校重修相关课程,或者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等级考
试,成绩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以取得学位。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的,学校依法取消其学籍,不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
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章 考勤与纪律
第五十六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
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技能训练、
时事政治学习等,不得迟到早退。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
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第五十七条 教师可以根据本规定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
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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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
成绩;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反映,由学院
进行汇总并根据规定作出处理。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所发现的旷课现象,可参照本
规定第六十二条处理。
第五十八条 每周各班填报学生考勤周报表报学生所在学
院;每月各学院汇总后向学生公布,同时将汇总情况报学生工作
部(处)、教务处。
第五十九条 学生请假应当履行书面请假手续。一般不请事
假。因病请假应当出具经校医务室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因急病、急事未能及时请假者,应当持有关证明及时办理补假手
续。
学生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
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签署意见报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
作书记批准;超过一周的,由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书记和教学
院长共同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一学期累计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应当及时向班主任或辅导员、所在学院分管
学生工作书记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
批准与否,学院应当回复学生本人。
第六十条 学生一学期因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不得参加本课程考核,应予重修。如平时学习成绩确实优良,平
均绩点在3.3以上,能跟班学习,必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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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以继续跟班学习和参加考
核。
第六十一条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
责人审批意见应当存学生所在学院备查。
第六十二条 学生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超过假期而擅自不出
勤者,按旷课处理。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
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技能训练、社会调查等,
按每天4 学时计算。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
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具体处理办法参见学校另行制定的学生
纪律处分规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具有我
校学籍的学生。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金陵
科技学院学籍管理规定》(金院字[2017]129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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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科技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8 年 7 月 1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