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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

金陵科技学院 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管理规定

供稿: | 发表日期:2018-10-21 21:31:57 |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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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陵 科 技 学 院 文 件
金院字〔2016〕114 号
关于修订印发《金陵科技学院
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金陵科技学院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管理
规定》已重新修订,并经 2016 年 6 月 23 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金陵科技学院
2016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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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科技学院学生参加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管理规定
根据《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
施意见》(宁政办发[2009]14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门诊就医。在校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
下简称“居民医保”)的学生门诊就医实行学校卫生所首诊、转
诊制,即参保学生就医首先应持本人的大学生医保卡(即南京市
市民卡,以下简称“市民卡”)到校卫生所就诊。以下情况除外:
(一)在校外实习、见习,寒暑假期间患病需就医的;(二)上
学期间突患急重病,需紧急抢救的。
二、转诊。校卫生所诊治后需要转入上一级医院就诊的,由
校卫生所开出转诊证明,即可转诊至指定医院就诊。即使同一种
疾病需要多次至上一级医院就诊的,每次也需要到校卫生所办理
转诊手续。
三、诊疗与用药。普通门诊的诊疗范围、用药范围参照《居
民医保目录》。门诊处方用药限量常规门诊三天量,慢性病七天
量(特殊病种除外)。参保学生擅自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诊所、
医院就诊的(急诊除外),或在校外医院就诊无病历或正式发票
的,或自行到医药公司、药店等非医疗机构购药的,根据市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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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其医疗费一律不予报销。
四、门诊报销范围和额度。参保学生门诊报销范围为:普通
门诊、合法的产前检查,符合医保规定要求的医疗费用,报销 60
%,其余费用由个人自理,每学年每个学生实际报销的医疗费用
不超过 600 元;人身意外伤害门诊按照住院基金支付比例支付,
报销金额为每生每学年 1500 元,超过 1500 元部分由个人承担。
五、费用收取和报销。参保学生凭“市民卡”到校医务所就
诊,由校卫生所按报销后自理的费用收取。未带本人“市民卡”
者,一律按自费处理。在转诊医院门诊产生的费用,将医院病历、
发票、用药清单、市民卡、转诊证明等材料报送校医保办公室,
经审核,在规定额度内予以报销。每月集中报销一次(寒暑假除
外)。未经校卫生所转诊并出具转诊证明的转诊就医所产生的费
用,不予报销。
六、外地就诊费用报销。参保学生于休学或寒暑假期间,或
在外地实习期间就诊,必须在当地乡以上的公立医院就诊,发生
的门诊费用,个人需先行垫付,开学后将医院病历、发票、用药
清单、市民卡等材料报送校医保办公室,经审核后按规定报销。
在药店和私人诊所诊治的费用不予报销。
七、报销地点、时间及所需材料:
江宁校区卫生所: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一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00。幕府校区卫生所:每月 20 日,上午:9:00
-11:30,下午:13:30-16:00。如遇法定节假日,自然顺延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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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工作日。
所需材料:门诊收费发票、门诊病历、用药清单、市民卡、
身份证(学生证或一卡通)。转诊需提供转诊证明。
八、其他。学生“市民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相互转借,
不得涂改。如发现冒名顶替等情况,则不再报销门诊费用,视情
节予以严肃处理。
九、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原
《金陵科技学院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管理规定》
(试行)(金院字[2012]113 号)即行废止。
金陵科技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 年 7 月 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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