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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科技学院国家助学金 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供稿: | 发表日期:2018-10-21 21:31:27 | 点击数:

金 陵 科 技 学 院 文 件
金院字〔2012〕166 号
关于印发《金陵科技学院国家助学金
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院(部)、部门:
现将《金陵科技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国家助学金 管理 实施细则 通知
金陵科技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2 年 12 月 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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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科技学院国家助学金
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
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江苏省政府关
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
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是经过学校认定的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分为三个等次,一等国家助学金的资
助标准为4000元/生,二等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3000元
/生,三等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2000元/生。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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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成绩较好;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总人数,结合各
学院情况分配名额。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
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实施。各学院根据
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
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
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递交《普
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一条 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对申请的学生
进行民主评议,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核小组进行初审,
并将评定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的评定结果进行审核,
提出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建议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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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助学金的发放、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分秋、春两学期发放。
第十四条 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应合理地安排助学金,用于
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不得将助学金用于请客、送礼或购
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生活奢侈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