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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

金陵科技学院 学生科技创新管理办法

供稿: | 发表日期:2018-10-21 21:29:55 | 点击数:

金 陵 科 技 学 院 文 件
金院字〔2012〕40 号
关于修订《金陵科技学院
学生科技创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部门:
现将修订的《金陵科技学院学生科技创新管理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修订 科技创新 管理办法 通知
金陵科技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2 年 4 月 2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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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科技学院学生科技创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文件精神,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
创造精神和创业能力,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生科技创新是指在籍学生结合所学的专业知
识,利用课余时间,在教师的指导下,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
学和高新技术应用研究,开展科技发明,撰写学术论文,参加
学生科技创新竞赛等。
第三条 学生科技创新以强化学生的创新意识和提高学生
实践能力为出发点,通过组织参加各类活动,推进第一、第二
课堂的联动,创造和形成有利于学生创新精神培养的良好机制
与氛围,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创造精神和创业能力的高级应用
型人才。
第四条 学生科技创新工作分为立项、研究、成果结题鉴
定和推广应用等阶段。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科技创新指导委员会。该委员会负
责制定学生科技创新的主要政策措施,听取创新计划进展情况
汇报,审查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的使用情况,决定对做出突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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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等。校学生科技创新指导委员会由主
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团委、科技处、教务处、学工
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 学生科技创新指导委员会下设“学生科技创新办
公室”,办公室设在团委。负责落实学生科技创新指导委员会
的各项工作部署以及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聘请专家评定、
审核、指导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定期向学生科技创新指导委员
会汇报工作等。
第七条 各院(部)成立学生科技创新领导小组,负责组
织、领导和协调本院(部)学生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章 创新基金
第八条 学校设立“金陵科技学院学生科技创新基金”,
资助表彰在学生科技创新活动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奖励
优秀的学生科技创新成果,扶持有发展前景的应用性科技成果
的转化与开发。创新基金对立项课题予以经费资助(每项资助不
少于 500 元),对有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课题给予重点支持。
第九条 创新基金遵循“突出重点、鼓励创新、注重实效”
的原则,按照“自由申请、择优资助、公开立项、规范管理”
的程序,对全日制在籍大学生予以资助。
第十条 创新基金来源:
(一)学校每年划拨不少于 15 万元的专项经费;
(二)学校科技处知识产权专项的部分经费(用于在籍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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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申请、受理、授权和维护);
(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人等捐赠或资助的经费等。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采取项目管理,项目应侧重于技术应
用创新,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人员落实,完成期限
一般在一学年内。
第十二条 每年 4 月,由学生科技创新办公室组织当年的
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学生个人、小组、学生社
团均可联系指导教师,确定申报课题。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必须是学校在籍学生中学有余力
者,每位学生每次只能申请一项课题,未能按期结题或结题达
不到要求者不得再次申请,同样研究内容不得重复申请。项目
申请小组一般 3-5 人为宜,必须有指导教师指导方可立项,否
则不予立项,指导教师原则上要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
职称,每位教师同时指导的课题不得超过两项。
第十四条 申请人先填写《金陵科技学院学生科技创新项
目申请书》,经课题指导教师签署意见,院(部)审核同意后,
报送学校学生科技创新办公室。
第十五条 学生科技创新办公室对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申请
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初审,聘请校学术委员会有关专家,评定、
审核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签订《金陵科技学院学生科技创新立
项资助任务书》,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划拨资金启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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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科技创新项目一经核定,由学生科技创新
办公室分期划拨经费,资助经费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可根据
研究工作的实际需要按有关规定自主使用计划内的经费。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自项目批准实施后,应立即组织实
施,按时向校学生科技创新办公室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按计划完成后,项目主持人要及时向学生科
技创新办公室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必须有指导教师的意见或相关
专家意见),同时须提供项目成果资料(包括研究总结报告、正
式发表的论文、专利证书、提交实验装置、产品、作品、软件说
明书、文档、设计说明书以及成果推广应用的证明材料等)。
第十九条 学生科技创新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已完成的项目
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结项证书。
第二十条 未能如期完成立项项目的负责人应向所在学院
和学生科技创新办公室提交情况说明或项目延期申请,经批准
后,可延期 6 个月。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期完成的项目,则停止
资助;因主观原因不能如期完成的项目,除停止资助外,取消
以后的立项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生科技创新办公室适时组织项目进展情况
汇报会,会同院(部)领导小组对立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
检查指导。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组织一次学生科技创新成果汇报评
审会,由学生科技创新办公室聘请校学术委员会有关专家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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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进行评定、评奖。
第六章 奖励政策
第二十三条 对于已立项的学生科研项目,学生科技创新
办公室在研究条件(包括书籍资料、仪器设备等方面)上给予
协调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 对结项项目主持人可按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有
关规定给予加分。
第二十五条 根据项目情况,对于成果良好的项目,将推
荐申报更高级别的科研立项或课题,推荐参加省级和国家级各
类学生科技创新竞赛。
第二十六条 根据学生科技创新所取得的成果,定期评选
学生科技创新工作“先进单位”、“十佳科技创新成果”和“科
技之星”。
第二十七条 每年按学生科技创新经费总额的 10%设立奖
励基金。对在国家和省、市科技创新活动中成绩显著的学生、
指导教师,授予校学生科技创新“先进个人”和“优秀指导教
师”称号,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七章 相关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充分利用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学科优势开
展学生科技创新,形成由学校、院(部)、学生组织等共同参
与的多层次创新活动体系。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学生创新思维、创新能力的培养与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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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主动为学生开展科学研究创造条件、
提供指导。
第三十条 加强学科间的交叉与融合,鼓励学生跨学科申
报应用性研究项目,鼓励学生结合实验、实习、毕业设计开展
科研活动。
第三十一条 把学生科技创新与社会实践活动有机地结合
起来,积极推行社会实践的项目化运作机制。鼓励学生在社会
实践过程中充分发挥专业特长,把社会实践的内容与创新结合
起来。
第三十二条 通过邀请校内外专家学者为学生开设讲座和
报告会,创建学生科技创新网站,创办学生科技创新刊物,开
设大学生科技论坛及组织开展校园“科技节”等活动,全力营
造校园浓厚的科技创新氛围。
第三十三条 科技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归
学校和课题组共同拥有。在未得到校学生科技创新指导委员会、
二级学院和项目负责人三方共同允许并签订协议的情况下,任
何一方或两方无权擅自将成果进行转化或转让。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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