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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

金陵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供稿: | 发表日期:2018-10-21 21:28:26 |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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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陵 科 技 学 院 文 件
金院字〔2017〕131 号
关于修订印发《金陵科技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金陵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已重新修订,
并经 2017 年 8 月 22 日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金陵科技学院
2017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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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保证学士学
位授予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细
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
应届本科毕业生(含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本科第二学历教育毕业
生),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领导
全校学位授予工作的专门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
主席1-2名,委员9-25名,秘书1名,任期三年。秘书由教务处处
长担任。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本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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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校期间能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较好掌握所学专
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
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经审核取得毕业资格。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动,经教育仍
坚持不改者。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三)有过考试作弊行为者。
(四)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全国大学英
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以下标准:
1.非艺术类专业(外语类除外):普通公办学生全国大学英
语四级考试所获成绩未达到 350 分;对口单招学生全国大学英语
四级考试所获成绩未达到 340 分;普通公办专转本学生(含 3+2
项目)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所获成绩未达到 330 分;五年一贯
制公办专转本和3+4项目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所获成绩为
达到 300 分。
2.艺术类专业公办学生(含艺术类专转本)参加全国大学英
语四级考试所获成绩未达到 300 分。
3.外语类专业公办学生参加全国相应专业四级考试成绩未
达到 5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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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授经济学、文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学士学位的我
校相关专业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全国或江苏省
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未达到一级;授工学学士学位的我校相关专
业(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中计算机类(0809)
专业除外)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全国或江苏省
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未达到二级,或未通过学校组织的与全国计
算机等级考试二级相当水平的考试。
(六)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未取得“江苏省成人
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或“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3级(含听力)”
合格以上成绩者,或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所获成绩未达到
350分者。
(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应授予学位者。
第七条 对我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表现优
良、在某些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可给予破格授予学位。补授学
位不能申请破格授予学位。
(一)申请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形(仅限其中一种):
1.未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对计算机等级考试的要求。
2.未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对大学英语四级的成绩要
求。
(二)破格授予学位的申请者资格:
在校学习期间无考试作弊等重大违纪违规行为,且具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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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之一:
1.个人在校期间在教育主管部门或其它政府部门组织的学
科竞赛中获省级一等奖(排名第一)或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者(前
三名)。
2.在校期间参加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大赛获省级一等奖(前
三名)或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者(前四名)。
3.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或独立)在省级及以上核心刊物上
公开发表本学科专业的学术论文者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
明专利授权者。论文发表和发明专利证书截止时间为当年学校学
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4.在校期间参军入伍且服役期满者或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
选调生、公务员、村官者等。
5.在校期间受到省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嘉奖者。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八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审核及授予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或破格授
予学士学位申请。
(二)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学士学位评定条件逐个审核本学院
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
鉴定材料,经本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后,提出建议授予和
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分别编制《金陵科技学院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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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学生名册》和《金陵科技学院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
册》,由本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
各二级学院应对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的申请资格及所提
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部、教务处、
科技处、学工处、团委等)对申请者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审,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复审情况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
学科竞赛、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的级别在具体执行时可参照
学校相关文件。
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材料由所在学
院直接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申请材料由各二级学院报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审核汇总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对上报的学士学位申请材料进行
复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四)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对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进行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破格授予学位申请者的材料进行
终审,以票决方式决定是否授予学位。学位评定会议须有三分之
二及以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决议须有超过二分之
一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五)教务处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并同意授予学士学位
的毕业生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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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负责将学校每年学士学位授予名
单及相关材料按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七)学位授予过程中若出现特殊情况,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审议,执行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九条 在受理外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位授予申请时,须
由学生所在高校按照我校授予条件,对其毕业生进行资格初审,
并向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再由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相
关二级学院,对其推荐毕业生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
学业情况进行审核,学士学位申请程序及要求参照本细则相关规
定执行。
第十条 延期授予学士学位的补授程序:
(一)对于因英语或计算机水平未达到学校要求而在毕业时未
能获得学士学位的我校应届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
毕业学期已经在学校报名(指全国或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或
参加了考试(指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但成绩尚未公布,未
赶上毕业学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可在毕业当年度向学校提出
一次补授学士学位申请。
(二)毕业生填写《金陵科技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补授学士学
位申请表》,并提交英语或计算机等级考试的合格证书复印件(或
成绩单)。
(三)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补授学士学位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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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其英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原件进行复核,初审无误后填写《金陵科技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
补授学士学位情况汇总表》,连同毕业生提交的材料一并报校学
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审。
(四)教务处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并同意授予学士学
位的毕业生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授予工作一般于每年6月份进行,补授学士学位工作一般当年度
12月份进行,当年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完成后不再受理学位申
请;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参加江苏省成人学
士学位英语考试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绩,可在下一年度6月份向学
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若未提出申请的,以后不再受理。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全国
或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必须在我校考点报名考试,自行在校
外报名、参加考试的成绩不予认定。
专转本学生在专科阶段已取得相应全国大学英语、全国或江
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的,必须在升入本科阶段后提供证书原
件,经所在二级学院核实后,统一将成绩报送学校备案,证书遗
失的学生必须到原所在学校开具相关成绩证明方可有效。
第十三条 在学位授予过程中如出现错授学位,或发现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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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弊行为等违反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情况,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秘书负责查明情况,形成书面调查结果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复议,并根据复议结果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授权教务处解释。
第十五条 原《金陵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金院字[2011]110号)、《金陵科技学院关于学士学位授予工
作的补充规定》(金院字[2017]18号)同时废止。
— 10 — 金陵科技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 年 8 月 2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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