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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科技学院国家级大学生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供稿: | 发表日期:2018-10-21 21:27:56 | 点击数:

 

金 陵 科 技 学 院 文 件 金院字〔2012〕72 号 关于印发《金陵科技学院国家级大学生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部门:
现将《金陵科技学院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主题词:创新创业训练 项目管理办法 通知
报送:省教育厅。
金陵科技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2 年 6 月 18 日印发


金陵科技学院国家级大学生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 号)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
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苏教高函[2012]8 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规范我校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创造精神和创业能力,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旨在培养创新创业人才,调动广大学生参与创新创业活动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开展科学研究的兴趣,引导学生逐渐掌握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不断提高大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条 学校建立省级项目从校级项目中遴选产生,国家级项目从学校省级项目中择优推荐的制度,形成以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为龙头、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为主干、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为基础,衔接紧密、结构完善的国家、省和学校三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体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团委、教务处、科技处、设备处、招就处、财务处、学工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经费保障、管理和决策。领导小组下设校“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团委,负责日常工作的落实,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成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家委员会”,由有关校领导、相关学科教授和企业专家组成,负责评审项目可行性、指导项目开展、检查项目进度、组织项目验收、推广项目成果。
第六条 各学二级学院成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书记任组长,系主任、辅导员为成员,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学院学生的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活动。

 
第三章 项目类型
第七条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第八条 创新训练项目是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实验方法的设计、实验条件的准备、实验的实施、数据处理与分析、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第九条 创业训练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进行一定程度的验证试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第十条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创新训练项目面向全体在校本科生,可以是个人或团队;创业训练项目面向全校本科二、三年级学生申报,仅限团队;创业实践项目一般面向高年级在校学生,仅限团队。学校鼓励跨年级、跨专业、跨学科联合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者必须学业成绩优秀、实践动手能力较强,对科学研究、创新创业等有浓厚的兴趣,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创业实践能力,具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团结协作的精神。每个团队人数应控制在 5 人以内,项目主持人不超过 2 人,项目组成员必须有明确的分工。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负责一个项目,不得一次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第十三条 每个项目至多配备 2 位指导教师,第一指导教师必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每位指导教师同时指导的项目不超过两项。
第十四条 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 1年,创业实践项目一般不超过 2 年。
第十五条 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不限学科专业,可根据学生兴趣在一定范围自主选题。 选题范围为:有关教师科研与技术开发(服务)课题中的子项目;开放实验室、实训或实习基地中的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与训练项目;发明、创作、设计等制作项目;专业性研究及创新项目,创业计划与职业规划创新项目;社会调查项目;其他有研究与实践价值的项目等。训练项目不得与学生毕业设计(论文)重复。
第十六条 每年 4-5 月开放申请一次,经过个人申请、高级职称教师推荐、学院审核、学校审批后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推荐参加教育部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遴选。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自项目批准实施后,应立即组织实施。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研究计划开展研究和实验,并提交中期研究报告。专家委员会对中期研究报告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八条 延期与中止
(一)未能如期完成立项项目的作者应向所在学院和校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办公室提交情况说明或项目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 6 个月。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期完成的项目,则停止资助;因主观原因不能如期完成的项目,除停止资助外,取消以后的立项资格。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期满后仍不能结题的项目,视为自动中止。
(二)对执行不力的项目,学院可视情况中止该项目,并上报校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办公室。因故主动要求中止的项目,需提交项目中止申请报告,详细阐明中止的缘由,经指导教师和项目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校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办公室审批。中止项目的经费不予继续下拨,并酌情考虑收回部分或全部已下拨经费。同时,该项目组成员将不得再申请新的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第十九条 结题验收
(一)项目按计划完成后,项目主持人要及时向校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办公室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必须要有指导教师的意见或有关专家意见),同时须提供项目成果资料(包
括研究总结报告、发表论文、专利证书、提交实验装置、产品、作品、软件说明书、文档、设计说明书以及成果推广应用的证明材料等)。
(二)专家委员会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校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办公室适时组织项目进展情况汇报会,会同学院工作小组对立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指导。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年组织一次学生创新创业成果汇报评审会,由校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办公室聘请校专家委员会有关专家对成果进行评定、评奖。

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各类项目均为面向学生的资助项目,承担项目的学生报销经费时应有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共同签字,经所在学院审核后在经费资助范围内由学校财务处实报实销。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由学校团委按项目进行管理,按照项目最终确定的资助额度分两期划拨,项目立项后可以使用30%项目经费;项目完成预期研究内容并按要求提交结题材料后可以使用70%项目经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项目经费使用实施追踪问效制度,对经费使用不合理或无明显研究进展的项目,有权终止项目资助并收回已使用经费。
第二十五条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调研差旅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第七章 项目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参与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研究过程中取得的专利等无形资产,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的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归学校和课题组共同拥有。在未得到校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二级学院和项目负责人三方共同允许并签订协议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或两方无权擅自将成果进行转化或转让。


第八章 相关措施
第二十八条 学校和各二级学院要积极为参与项目的学生团队及个人提供实验场地、设备以及技术等服务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渠道做好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宣传报道和学
习交流等工作,为参与项目的学生提供交流和合作机会。
第二十九条 对参与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学生在各类评奖评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以优先考虑。对结项项目主持人可按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有关规定给予加分。
第三十条 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于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各学院应积极协助申请专利和组织推广。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和校级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