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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

金陵科技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供稿: | 发表日期:2018-10-21 21:26:48 |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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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陵 科 技 学 院 文 件
金院字〔2012〕164 号
关于修订印发《金陵科技学院国家奖学金
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院(部)、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金陵科技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
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国家奖学金 管理 实施细则 通知
金陵科技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2 年 12 月 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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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科技学院国家奖学金
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
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暂行)〉的通
知》(苏财教[2007]135 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
年级)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生活俭朴,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
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必须在评
选范围内位于 10%,而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五)对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达到评选范围内前 30%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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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
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
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
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
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
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
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
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
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
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
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
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
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
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
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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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
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
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
称号。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总人数,结合
各学院学生数等情况分配名额。
第四章 评 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差额评审,坚
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
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的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学院根据本实施细则,开展国家奖学金评审工
作,评审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条 学生工作部(处)对学院评审意见进行审核,提
出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在校
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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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下发至学校后,学校一次性发放给
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
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金
陵科技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金院字
[2007]259 号)自行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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