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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

金陵科技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实施办法

供稿: | 发表日期:2018-10-21 21:22:36 |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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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院字〔2017〕127 号
各单位、部门:
《金陵科技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实施办法》已重新修订,并经
2017 年 8 月 22 日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金陵科技学院
2017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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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相关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
卫生法》,从学校发展实际、学生需求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现状
出发,为进一步促进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
办法。
一、分工职责
构建校、院、班三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体系,建立有效
的校园心理支持系统,做到学生心理问题早发现、早预防、早干
预、早治疗,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一)一级网络
成立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其主要工
作职责为:
1.负责全校心理健康教育日常工作,开展心理健康知识宣传
普及及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氛围。
2.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年度计划。
3.建立大学生心理咨询室,开展个体和团体心理咨询与辅导
工作,为全校学生提供免费心理咨询服务。
4.对学生进行心理普查并建立心理档案,开展重点关注对象
约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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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必修课,开展相关科研工作。
6.组织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为学院心理
辅导站和班级心理委员提供专业知识培训的机会。
7.指导学院心理辅导站开展工作,尤其是重点关注对象的筛
查、干预和反馈工作。
8.指导大学生心理协会开展活动,组织开展有利于学生心理
健康的各类活动。
(二)二级网络
各学院成立心理辅导站,设立兼职心理辅导教师,其主要工
作职责为:
1.全面了解本学院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负责本学院心理健康
教育活动的宣传和组织。
2.发现并采取措施帮助解决学生的心理问题,将相关情况上
报中心。
3.配合中心做好学生心理普查工作,根据普查反馈情况对问
题学生进行回访、监护,查找重点关注对象。
4.配合中心做好个别心理咨询和团体心理辅导工作,针对一
般心理问题的学生开展初步的咨询和辅导;开展重点关注对象的
筛查、干预、反馈和监护工作,按要求填写《重点学生干预反馈
汇总表》,适时提醒和监督出现严重心理问题的同学接受专业心
理咨询和治疗并做好重点关注对象的家校联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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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配合做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课程教学工作。
6.积极组织、参与学校的各类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指导学院
大学生心理协会的运行和发展,自行组织开展各种有利于学生身
心健康的讲座、班会或社团活动。
7.指导班级心理委员开展工作,指导填写《班级心理状态登
记表》,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及心理发展水平,发
现并采取措施解决学生的心理问题,将相关情况上报中心。
8.积极组织心理辅导站兼职教师参加由中心组织的业务培
训工作、案例分析会、工作督导等。
9.组织兼职人员进行业务学习,提高专业素养,督促兼职人
员取得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
10.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配备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三)三级网络
各班级选拔心理委员,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1.关心和关注班级同学的生活、学习、心理状况,每两周填
写《班级心理状态登记表》。
2.对心理出现困惑的同学提供朋辈心理帮助。
3.及时发现同学中出现的各种心理异常现象,给予力所能及
的帮助,并及时向学院心理辅导站反映,也可直接与中心联系,
帮助其前往心理咨询室接受心理辅导。
4.组织班级同学参加中心或学院组织开展的各种心理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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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活动,同时,发动班级同学开展具有班级特点的心理健康教
育活动。
二、心理普查与心理档案的建立
(一)心理普查
1.中心每年秋季进行一次大学生心理普查。
2.结果使用
(1)中心将测试结果分析比较之后上报学生工作部(处)领
导,为学校学生工作决策做参考。
(2)中心向各学院通报测试情况,从专业角度予以分析指导。
(3)中心将筛查出的高危学生名单(即根据问卷的筛查标准
检出的心理可能有问题的学生)及时反馈至学院,并与学院心理
辅导站积极沟通相关情况,以便及时进行心理干预。学院心理辅
导站做好干预、排查工作,发现重点学生及时上报,填好《心理
普查回访记录表》。
(二)心理档案管理
1.学生心理档案分为心理普查档案与咨询档案,心理普查档
案采用网络保存的方式保存,咨询档案由中心负责收集和保管。
2.严禁擅自携带或向无关人员谈论心理档案内容。
3.查借阅学生心理档案,须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批准,
且在工作人员指导下进行查阅。
4.心理档案一般不借出或复制,因特别情况需要借出或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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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履行审批手续,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批准。
5.学生心理测验报告书等仅供咨询和访谈人员参考,不具备
诊断证明性质。
6.学生心理档案原则上保留至学生毕业当年的 8 月 31 日。
三、心理咨询与团体辅导
(一)心理咨询
1.具体安排
(1)江宁校区和幕府校区分设心理咨询室,心理咨询预约电
话:025-86188711,预约地址:大学生活动中心 310 办公室。
(2)心理咨询需提前预约,根据每学期开学公布的咨询计划进
行预约。
2.咨询内容
(1)个人咨询。包括学业、性格、情绪、人际关系、自信心、
家庭以及求职等方面。
(2)心理评估、个性、智能及职业测试。即测试受试者的心理
健康水平,个性特征,智力水平及职业倾向性,可以测试个人,
也可以测试群体。
3.转诊
如来访者心理问题严重,超出中心的工作范围,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相关规定,由中心通知相关二级学院,
由学院联系家长或其它监护人将其转入医院诊断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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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团体心理辅导
1.学校因学生团体心理辅导需要,设置团体心理咨询室,通
过适当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2.学院如需借用团体心理咨询室,可以提前一周提出书面申
请,经指导老师签字、学院盖章,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后方可
使用。
四、心理预警
(一)预警对象
凡是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都应视为心理干预的对象并
予以特别关注:
1.在心理普查中筛选出来有心理障碍、心理疾病或自杀倾向
的学生。
2.有明显自伤、自杀行为或伤人行为的学生。
3.情绪极度不稳定(如抑郁、焦虑、焦躁不安的),不能正
常生活、学习的学生。
4.多门考试不及格,无法顺利完成学业的学生。
5.遇到重大突发事件而出现心理行为异常的学生,如至亲突
然去世、父母离异、家庭暴力,或者遭遇自然伤害、校园暴力、
车祸等突发事件。
6.出现情感问题并影响学习、生活、睡眠的学生。
7.长期承受躯体、心理疾病,个人感觉非常痛苦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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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性格孤僻、情绪暴躁,人际关系失调,无法适应集体生活
的学生。
9.出现睡眠障碍、幻觉、妄想等症状的学生。
10.自我报告长期服用精神类药物或有就医史的学生。
11.其他可能的情况(如有家族病史、环境适应不良等)。
(二)心理异常情况报送程序
一旦发现预警对象,要及时报送。一般由班级心理委员向学
院心理辅导站报送,学院心理辅导站同时向学院分管学生工作书
记和学生工作部(处)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向学生心理健康
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心理异常情况报送方式与要求
1.报送方式:学院心理辅导站将《金陵科技学院学生心理异
常情况登记表》报送中心,若遇特殊情况可先口头报送,书面材
料在一个工作日内补送。
2.坚持重大事件随时报送,重点干预人员情况反馈于每月 28
日报送至中心。
3.报送情况要求真实、准确、翔实、保密。
4.为确保信息报送的准确、及时,学院要加强心理辅导站兼
职人员的专业培训,加强班级心理委员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以提高学院和班级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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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心理危机干预
(一)已知学生经由专业医院确诊为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
病的,根据专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康复证明等材料,采取以
下干预措施
1.如学生可以在学校边治疗边学习,学院应密切注意学生动
态,指派学生骨干给予关心,并及时与学生家长沟通学生在校情
况;同时中心对该生进行心理咨询辅导协助工作。
2.如学生需配合药物治疗,且不适宜在校继续学习,其所在
学院应及时与学生家长沟通,要求学生回家休养治疗,如学生要
求返校学习,需提供相关专业医院出具可以复学的证明。同时,
学院要与家长协商该生的治疗、康复和休学与复学相关事宜。
3.如学生仍需住院治疗,其所在学院要与家长协商该生的治
疗、康复和休学与复学相关事宜。学校和家长相互配合,为学生
的康复和学习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在校期间突发精神类疾病的干预措施
1.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精神类疾病,且事态紧急,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疑似精神
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
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
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
断”,经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参照第(一)种情况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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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精神类疾病,虽无伤人或自伤危险,学
院亦应迅速联系家长到校,提供相关建议和服务。
(三)对有自杀意念学生的干预措施
1.由学院成立心理危机应急处理小组,将有自杀意念的学生
转移到安全地点,组织监护小组成员对其实行 24 小时监护。
2.通知有自杀倾向学生的家长尽快赶到学校,待家长赶到学
校后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办法。
3.中心采取相关措施对有自杀倾向学生的心理状况进行评
估,提出相关建议。
4.如学生确因心理疾病导致自杀意念与行为,则需回家休养
治疗,由学生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并办理相关手续。相关手
续一旦办理完毕,所在学院不得让有自杀意念的学生继续留在学
校,以免影响其心理康复或发生意外。
5.经中心评估有自杀意念的学生需立即前往专业医院诊断
与治疗,学院可陪同家长送学生到学校指定的精神专科医院进行
心理治疗,随后办理好请假、休学或退学等相关手续。
(四)对已经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1.对已经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所在学院要立即拨打 120 或
根据情况送到最近的急诊室或医院,由校医务室负责实施紧急救
治或转到其它医院救治。同时,立即向学生工作部(处)和分管
校领导报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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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及时向学校保卫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由保卫部门或公安
部门负责及时保护、勘察、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
生产生不良刺激,并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的调查。
3.立即通知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家长到校。
4.对于自杀未遂学生,在其伤情稳定后需经专业医院诊断,
根据医院诊断,由家长为其办理休学或退学等手续,将其带回家
休养治疗。不得让其继续留在学校学习,以免影响其心理的康复
或发生意外。
5.对已经实施自杀行为学生周围的同学,尤其是同寝室同学
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避免更大范围的急性心理危机。
(五)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1.对有伤害他人意念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和保卫部门首
先予以控制,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安全。对已实施伤害他人行为的
学生,由学校保卫处负责处理。伤害他人事件一旦发生,立即通
知相关学生家长到校。
2.所在学院向学生工作部(处)报告,由中心组织专家对其
进行心理评估,确定学生伤害他人的意念或行为是否主要是由心
理因素造成的,并写下书面评估及相关建议。
3.经中心评估,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是由心理因素
造成并需回家休养的,其所在学院应立即通知该生家长,将其带
回家休养治疗并及时办理休学或退学等手续。恢复健康之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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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让其继续留在学校学习,以免发生意外。
(六)休学、退学与复学
休学与退学参照学校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由学生及家长提
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因心理、精神疾病复学的学生,需要家
长提供专业医院诊断证明,确定可以参加学校学习,且对学生在
校期间的服药、复诊和复发的情况,家长有合理安排,确保学生
在校期间能够兼顾治疗、复原和学习等多重任务,安全平稳地顺
利毕业。
学院对此类复学的学生要加强关注,作为重点对象定期谈
话、了解其服药和复诊治疗等情况,并及时与家长沟通该生的在
校学习生活情况。同时,中心积极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在职责范
围内帮助学生的康复和复原。
(七)心理危机干预注意事项
学校成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各学院制定心理
危机预案,心理危机事件一旦发生,保卫处、学院(班级)、宿
舍、中心,多方联动。
1.两人以上同时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并做好工作记录,
必要时摄像录音。
2.做好家校联系工作,并填写《重点学生家校联系工作记录
表》。
3.遵循保密原则,维护学生权益,不得随意透露学生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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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同时在与学生、家长沟通时充分予以尊重,尽可能在自然
环境中实施干预,避免人为制造特殊的环境,给被干预学生造成
过重的心理负担,激化或加重其心理问题。
六、心理健康教育课程
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是集知识传授、心理体验与行为训练为一
体的公共课程,课程的目的是使学生明确心理健康的标准及意
义,增强自我心理保健意识和心理危机预防意识,掌握并应用心
理健康知识,培养自我认知能力、人际沟通能力、自我调节能力,
切实提高学生心理素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学校开设《心理健康教育》必修课,帮助学生全面了解心理
健康知识,有针对性地提高自我解决问题的能力。
七、有关说明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原《金陵科技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细则》(金院字[2016]71
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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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科技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 年 8 月 2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