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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院字〔2017〕122 号
各单位、部门:
《金陵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已重新修订,并经 2017
年 8 月 22 日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
学习并遵照执行。
金陵科技学院
2017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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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
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优良的校风学风,
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
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学校维护纪律、实施处分的基本依据,适
用于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所有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
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
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
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权限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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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期限
(一)警告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从发文之日起计算;
(二)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一般为8个月,从发文之日起计算;
(三)记过处分期限一般为10个月,从发文之日起计算;
(四)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12个月,从发文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对学生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所在院(部)党政联席会
议研究决定;
(二)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开除
学籍处分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七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
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
第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记过
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承担相
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打架、斗殴,情节较轻未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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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参与打架、斗殴,情节较重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
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
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打架、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肇事者,或者雇佣校外
人员到校内或学校周边地区寻衅滋事、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后
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偷窃、诈骗、勒索他人财物,视其作案价值、次
数、手段和认错退赔等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金额在500元以下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
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金额在超过500元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屡次偷窃、诈骗,情节恶劣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
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消防、电力、实验室、食品、宿舍等各项安
全管理规定,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发火情、损失轻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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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引发火灾、造成严重损失或
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威胁他人的,视
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视
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暴恐等书
刊、音像、磁盘、图片或其他非法出版物者,参与非法传销或进
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
定,干扰和破坏计算机网络的正常运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
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赌博、酗酒滋事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 异性交往中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有猥亵、偷窥、侮辱妇
女等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故意损坏公物,污染环境,滋事起哄,影响学校
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情节给予
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造成财产损失的,应照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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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异性在他人宿舍留宿的,给予
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的,按《金陵科技
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
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
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
令第41号)和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
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
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情节给予警
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给予相应纪律
处分:
(一)学生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劝阻无效的,应
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并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携带手机等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
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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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喧哗或者有其他行为影响考场秩序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
带出考场的;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学生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并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储存有与考试内容
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在桌面、物品、身体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
料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
便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传、接物品或者交
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作弊的;
7.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8.使用不正当手段提前获得考试内容的;
9.在考场外通过手机等其他方式协助他人获取或抄袭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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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0.其他作弊行为。
(三)学生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并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
3.使用专业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5.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牟取利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6.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
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 请他人代替自己或代替他人上课、参与实践活
动、听报告会等,给予警告处分;以此牟取利益的或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七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
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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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其中有明确纪律处分条款
的,按该条款执行;没有明确纪律处分条款的,参照本办法的相
近条款执行。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九条 实施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所在院(部)或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
取证。
(二)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
的陈述和申辩。
(三)给予学生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部)党
政联席会议提出建议,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或代
理人。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
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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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二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
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
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
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
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
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其他纪律处分到期或毕
业前,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向出具处分决定书的院
(部)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由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是
否予以解除;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向所在院(部)递交申
请,由学生所在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建议,报校长办公会
研究决定是否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资
助等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真实
完整地归入学校文档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
生在收到纪律处分决定书两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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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级、
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金陵科技
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金院字[2007]100号)即行废止。学校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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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科技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 年 8 月 2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