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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院字〔2017〕130 号
各单位、部门:
《金陵科技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已重新修订,并经
2017 年 8 月 22 日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金陵科技学院
2017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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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体现以人为本,维护教育公平,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
动性和积极性,激发学习兴趣,切实做好学生转专业工作,不断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41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
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苏教学[2010]20号)和《关于
修订印发〈金陵科技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金院字
[2017]1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自主选择原则。坚持以学生为本,尊重学生的自主选择,
所有符合条件的学生均有申请转专业的权利。学生可以依据自己
的兴趣爱好、人生理想和职业志向,重新选择专业学习。
(二)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原则。转专业工作按照公布计
划、公开报名、公开考核、宏观控制的流程进行。所有相关教师、
管理人员及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程序和考核纪律,所有与转
专业有关的行为都要以本办法为依据,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和师生的监督和检查。
(三)客观实际原则。学生转专业必须以符合学校现有办学条
件和保证各专业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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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转专业的申请条件
为合理配备教学资源,引导学生理性选择专业,学校根据专业分
布结构、招生情况,将专业分为A类(严控专业)和B类(非严控专
业)两个类别。
符合以下六种类型和条件之一的同学可申请转专业:
(一)第 I 类:成绩优秀的一年级升二年级学生。
(二)第 II 类:自愿参加与中科院软件所合作的卓越工程师培养项
目、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等特色办学项目并通过项目遴选的学生。
(三)第 III 类: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
其专长的的二年级升三年级学生。在由政府部门或教育部高等学校教
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国家级学科竞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排名前
3)或在政府部门组织的省级学科竞赛中获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排名
前 2),或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获得的成果或奖励
显现出对拟转入专业领域具有特别的兴趣和特长的学生,且满足以下
条件可申请转入其特长所对应的 B 类相关专业:
1.平均学分绩点在专业排名达到前 30%;
2.获得学校相关专业 3 名副教授及以上教师联名推荐。
(四)第 IV 类: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的学生。包括:
1.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应提供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无法
继续完成原专业学习任务的学生。此类学生只能转入 B 类专业。
2.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学生(不含隐瞒既往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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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和诊断证
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继续学习的。此类学生只
能转入 B 类专业。
(五)第 V 类:退役复学的学生。在校期间参军入伍,退役复学的
学生可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
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要求提出转
专业申请。
(六)第 VI 类:休学创业的学生。在校期间休学创业的学生,复
学后可申请转入 B 类专业。
转专业申请者不得有旷考、取消考试资格等现象。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如定向
生、中外合作专业学生等);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
类型学生(如专转本、五年一贯制专转本、对口单招、高职与本
科“3+2”分段培养、中职与本科3+4分段培养等)。
(二)艺术类专业不能转入普通类专业;文科学生不能转入仅
招收理科学生的专业。
(三)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的。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五)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且处分未解除者。
(六)已达到退学程度,按规定应当予以退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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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已有一次转学、转专业经历的。
(八)不符合第二条第(二)、(三)、(四)、(五)、(六)
款条件的大学二年级学生。
第四条 转专业学生的比例
(一)各专业允许申请转专业人数控制在该专业一年级本科
生人数的30%以内,并按第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高低排序,确定
允许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符合第二条第(二)、(三)、(四)、
(五)、(六)款的学生,不受其专业允许申请转专业人数的限
制。
(二)各专业允许接收转专业人数原则上控制在该专业一年
级本科生人数的15%以内,热门专业(根据往年转专业申请等情
况,由学校确定)接收人数由教务处会同相关学院商定报学校批
准后确定。符合第二条第(二)、(三)、(四)、(五)、(六)
款的学生,不受其专业允许申请转专业人数的限制。
第五条 转专业工作流程
学校每学年集中受理一次转专业申请,安排在每学年春季学
期进行。
(一)符合第二条第(一)款的学生,可在大学一年级由本人
提出申请、学校考核通过,可以转专业。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各二级学院根据教学资源情况和学校的规定,提出拟接收
转入学生的专业、计划数、考核科目以及相关要求等,于4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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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上报教务处审核。
考试科目:英语必考;除艺术类专业外,数学、大学语文由
各学院选择1门考试,艺术类专业考素描。
2.5月上旬,教务处公布接收学生转专业的专业、计划数,
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金陵科技学院学
生转专业申请表》(每人只能填报一个专业),交所在二级学院
审核。
3.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根据规定审核学生的报考资格,对准予
参加转专业考试的学生名单在学院公示三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学
生名单,由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
4.教务处对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复审后,5月下旬统一
组织转专业考试。
5.教务处根据转专业考试成绩,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各专
业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并将结果进行公示,报
校长办公会审定。
(二)对于符合第二条第(二)款条件的学生,根据学校当年
发布的与中科院软件所合作的卓越工程师培养项目、国际合作交
流项目等特色办学项目的选拔条件、名额等要求,由学生本人提
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选拔考
试。对于通过选拔进入与中科院软件所合作的卓越工程师培养项
目、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等特色办学项目学习的学生,学校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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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转专业手续,学生转入特色办学项目所在学院对应专业学
习。
(三)对于符合第二条第(三)、(四)、(五)、(六)款条
件需要转专业的学生,可在大学一年级提出申请转专业或大学二
年级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
院同意,拟转入学院考核,经教务处审核后报送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六条 学籍管理
(一)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学习,学校按
转入专业的要求审核其毕业与学位申请资格。
(二)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单中,转
入学院应当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对学生在原专业所修
课程的类别及学分进行认定和转换。
(三)转入专业要求修读,而转出专业未修读,或虽已修读但
低于转入专业的学时和学分要求的同类课程,经转入专业认定不
能满足进一步学习要求的,需重新修读。重新修读的课程须缴纳
学分学费。
(四)当原专业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差异较大,且补修课程门
次或补修学分较多时(理工类20学分及以上,文科类25学分及以
上),必须降年级学习。
(五)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申请入学的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
学、成绩原因申请降级等学籍变动的学生,因原专业停办导致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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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由教务处经主管校长审批后在办理学生
学籍异动时直接编入相近专业。
第七条 其他规定
(一)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的期末考试,期间若
出现考试作弊、旷考以及其他违反校纪等情况,将取消其转专业
资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学生一旦被批准
转专业后,必须到新专业就读,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转回原专业
学习。
(三)学生转专业后,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按转入专业执行。
(四)学生转专业后,转出学院与转入学院应及时做好学生档
案的交接工作。
第八条 附则
(一)本规定如因国家及江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政
策调整,出现不符合上级规定情形的,则根据上级教育行政管理
部门相关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开始施行,原《金陵科技学院学
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金院字[2014]90号)同时废止。
(三)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金陵科技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 年 8 月 28 日印发